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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WTO原则审视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作者:杜寿兴 高…  文章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6 17:36:2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就过硬本领外,还应参照英国和香港特区做法,即通过政府税收获得培训基金,然后由专门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确保持证上岗,以提高青工及农民工的专业技能并增加企业竞争力;第二,加强分包合同管理,实行备案制。总包与分包责权利的约定,质量、工期、安全目标分解,分包范围与付款方式,场地分割、水电等现场管理与责任分工等内容,均需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第三,在禁止总包商损害分包商利益的同时,亦禁止分包商搞自杀性倾销报价或牟取暴利;第四,注重分包索赔。分包对总包索赔或通过总包对业主索赔以及他们之间的反索赔,形成专业优势并创造领先技术,促其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六,准确定位,开拓市场。分包企业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需求,向专、精、特、新的方向拓展分包空间,并推动一级市场实施产业集中度战略从而提供更多分包商机。同时,适应外企的“本土化”策略扩大分包市场份额;最后,在经营上,则立足国内、瞄准国际,既可挂总包之船出海分包,还可“走出去”专项承包或采取与国内外总包商联合承包等方式,从而步入由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良性循环轨道。

  毫无疑问,改革并创新我国工程分包制度,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它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O原则,从而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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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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